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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
发布日期:2009-01-05 阅读次数:686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公告,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涉及加工贸易出口额总共约315亿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20号
【发布时间】2008-12-31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共计1730个十位商品编码剔除。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500个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106个,限制进口394个。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告2008年第121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21号
【发布时间】2008-12-31
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789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