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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塑协BOPET专委会主办

重视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性

发布日期:2012-06-09  阅读次数:440

警示: 食品安全整治延伸关注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性

从发展趋势看,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已提升到相当的高度,现在是食品本身问题的整治,其后的食品包装也必然会引起诸多方面的关注。我们作为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供应商,必须高度重视包装薄膜的安全卫生性。同时也要宣传BOPET薄膜材料在食品包装方面的优势。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二三十年前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流行的新产品,现在也已进入我国的平常百姓家,过去被认为豪华、奢移、多余、浪费的商品外包装材料,现在已成为包装商品、销售商品时不可缺少的部分了。许多家庭,每天都在接触或使用由外包装材料保护和包装着的食品和药品,可以说薄膜单片或复合的包装袋、瓶、盒、桶和卷膜在我们的生活中无时不在、无处不在,顺应了“现代化包装就是从使用塑料薄膜进行预包装开始”的说法。

在软性的复合包装材料中,用于食品和药品包装的数量占很大的比例。这是由于它能对食品、药品的安全、卫生的保质功能有着趋附重要的关系。近几年,全球流行的疾病不断危害着人类的健康,许多新的流行病毒菌不断出现,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这就提醒人们,除了居住环境的安全,消费者每天都要食用的食品、药品,必须具有良好的外部或内部或个体包装而不受病毒病菌污染的包装材料,不能“裸体”销售。同时,作为食品、药品的单独包装材料,不仅要保护食品、药品的卫生、安全,更不能由于本身的原因去污染食品、药品,去增加潜在的危害和威胁因素,所以,严格控制直接用于食品、药品的软性复合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能显得非常重要。

我们提供给社会消费的薄膜单片或复合的包装袋、瓶、盒、桶和卷膜的卫生安全性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不少企业不太了解食品及其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情况,有些企业了解也不太引起重视。

我国对食品及其包装材料早就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而管理办法则是卫生部颁布的,这两个强制性的法律,违反它的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卫生法涉及的内容比管理办法要宽广得多,是综合性的法律,而后者是专业性的,仅指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管理范围限在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和塑料做成的包装材料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所谓塑料食具,是指勺、匙、筷子等短时间接触食品但要反复使用的塑料制品;所谓容器,是指桶、瓶、盆、杯等盛装食品的塑料制品;所谓生产管道,是指食品加工过程中物料,特别是液体食品或饮料流过的管道,也应包括贮罐在内;所谓输送带,是指运送食品原料到加工设备中去以及将成为食品运送到包装设备中去的载体;而包装材料是指单片或复合的瓶、桶、托盘、卷膜和袋,其中的卷膜包括保鲜膜、封盖膜和制袋膜。所有制造食品及相关食品包装的厂家都应该严格执行这个管理办法。

食品及其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又分原材料和制品这两个方面。在原材料方面的卫生标准,有GB9691《食品用聚乙烯树脂的卫生标准》、GB9692《食品用聚苯乙烯树脂的卫生标准》和GB9693《食品用聚丙烯树脂的卫生标准》。这三个树脂标准中,聚乙烯和聚丙烯用量最大,聚苯乙烯用量最少,而且会越来越少。(国外除了这三个树脂标准外,还有聚酯(PET)、尼龙(PA)等其他树脂的卫生标准)在这些原材料的卫生标准中,有重金属含量、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指标等规定,而国内标准的指标中,还有醛含量,镉、砷、汞等重金属含量,酚和胺含量等规定。在成型品方面的卫生标准有GB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9《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和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前面三个成型品卫生标准项目中,有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含量的具体指标,而第四个《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中,又增加了二氨基甲苯含量不得大于0.004mg/L的指标。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有原材料树脂的卫生指标了,为何还要成型品的卫生指标?这得从塑料加工及对制品的具体要求去回答。塑料加工一定要经过加热这道关,而合成树脂和塑料在受高温时存在着裂解、氧化、降解、变质的问题。另外,在用树脂加工成塑料容器或薄膜时,要添加抗氧剂、热稳定剂等助剂,有些薄膜还要求具备抗静电、防结露、高爽滑功能,所以还要加入抗静电剂、防雾剂、爽滑开口剂等助剂。所有这些助剂,首先都要经GBl5139《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试验检测,证明无毒才可使用,而且其中有一个添加量的限制。所以,在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中,这些可能被抽提出低分子量的物质蒸发残渣或可能被氧化变质的东西,也就是高锰酸钾消耗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量,超过了就不能使用。制定这些卫生标准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乱用和滥用添加剂,使包装材料与被包装接触的食品能得到高度的卫生安全保障。

上面提到七个标准中的前六个,只规定从树脂原料到其制品的卫生标准,还没有提及复合后的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复合后的包装材料比原材料树脂和树脂制品更为复杂,因为它还要经过油墨的印刷、胶粘剂涂刷的复合工艺,才能做成软性的包装材料。所以,我国又制定了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的卫生标准》,它在包含原材料和制品的卫生项目外,还增加了二氨基甲苯的含量不得大于0.004mg/L的规定,这是因为存在于油墨、胶粘剂中的微量有害物质,也会影响整个体系的卫生性能,其中的二氨基甲苯更是一种致癌物质,必须严格控制,所以规定不能大于0.004mg/L。按这个数据去换算,也就是在被包装物中不得有大于十亿分之四这个指标。

除了上述的卫生标准项目和指标外,我国的复合包装材料标准中,还有残留溶剂不得大于10mg/M2的一项规定,例如GB10004和GB10005,最近又增加了甲苯的残留量不得大于3mg/M2的内容。这是因为近年来大家对包装材料的异味和潜在毒性要求越来越严格有关,所以,水性油墨和胶粘剂、醇溶性的油墨和胶粘剂以及无溶剂胶粘剂等新产品发展很快,目的是让复合材料具有更进一步的卫生和安全性能。为了控制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我国又制定了GB968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在这个助剂的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添加剂、溶剂、胶粘剂等17个大类、58种具体物质的名称和最高使用量,类似于FDA21CFR&175.105和日本接着剂"自主规定",列出可以用在食品包装领域中的辅助材料名称清单及其最高用量,超出范围就不准使用。

就当今的产品技术而言,软性的复合包装材料暂时不能省略复合这个生产环节,复合后的包装材料除了本身含有树脂、助剂外,还要广泛使用油墨和胶粘剂。目前,国内对油墨和胶粘剂还没有单独的卫生标准,也没有统一的产品标准,只有各个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

 

 

相关延伸

国内外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的现状

1.美国的规定

通常,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的规定,并通过材料化学:成分组成和迁移两种测试。美国联邦法规中的第21章170节至186节,严格规范了食品的包装。

FDA还允许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触证明,凭此判定接触食品的一种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关数据是安全可靠的。美国进口的食品包装或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都必须符合FDA的严格测试。确保该包装材料满足FDA的规定则是食品包装商的份内职责。

2.欧盟规定

欧盟在2004年颁布的1935/2004Ee框架性法规是目前有关各种食品接触材料的主导性规章,取代了先前实施的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欧盟成员国都有权监督该框架法规。它规定:包装材料中的成分不应向食品中转移,转移的量不得危害人类健康、改变食物组成或是损害食品的品质、外观等特点。可用于追溯的标签必须贴在材料上或是商品外。满足要求的文件应该妥善保留。生产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应该能对材料进行追踪溯源。

关于接触食品用塑料物质的指令是欧盟商品包装材料中最主要的法规。这一指令包括6个主要部分:正文、关于迁移量检测的进一步规定、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单体和原料名单、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添加剂名单、质量规格要求。

3.日本规定

日本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添加剂分开管理。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可能含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日本劳动厚生省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标准与卫生要求,一旦颁布了相应标准,则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生产和销售。日本劳动厚生省颁布的标准分为3类:一般标准、类别标准和专门用途标准。   日本对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除遵照上述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外,更多的是通过相关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推荐性标准被业内广泛采纳,已经成为整个食品包装行业生产销售链的合格评定依据。

4.我国标准规定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颁布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并出台了一系列产品的卫生管理办法,作为对各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进行管理的法规依据。卫生部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设立了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仂=作组,承担新型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评价和标准制定工作。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行部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卫生标准的标龄较长,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对于新型包装材料和加工助剂缺乏有效的准入和管理机制,导致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包装材料和加工助剂的监管空白。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113—91
Hygienic standard for 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roducts used as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食品包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为原料,采用注、拉、吹法制成的容器和薄膜,可用于盛装饮料、食品调味料、食用油脂以及作为复合食品包装袋的复合材料
2 引用标准
GB 5009.60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3120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锑的测定方法。
3 感官指标 外观应光滑透明, 不得有气泡、发白、杂质、污点。 浸泡液应无色、无味、无臭。
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项 目 指 标
蒸发残渣, mg/L
4%乙酸, 60℃, 0.5h ≤ 30
水, 60℃ 0.5h ≤ 30
65%乙醇, 室温, 1h ≤ 30
正己烷, 室温, 1h ≤ 30

 

项 目 指 标
高锰酸钾消耗量, mg/L
水, 60℃, 0.5h ≤ 10
重金属(以Pb计), mg/ L
4%乙酸, 60℃, 0.5h ≤ 1.0
锑(以Sb计), mg/L
4%乙酸, 60℃, 0.5h ≤ 0.05
脱色试验
乙醇 阴性
冷餐油或无色油脂 阴性
浸泡液 阴性

5 检验方法
5.1 取样方法 按产品数量的1‰抽取检验样品, 小批量生产每次取样量不少于10件, 分别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其中半数供检验用,另半数保存两个月,备作仲裁分析用。
5.2 浸泡条件
5.2.1 4%乙酸: 60±2℃, 保温0.5h。
5.2.2 水: 60±2℃, 保温0.5h。
5.2.3 65%乙醇: 常温(20±5℃), 浸泡1h。
5.2.4 正己烷: 常温(20±5℃), 浸泡1h。 以上浸泡液按接触面积每平方厘米加2mL。也可在容器中加入浸泡液至2/3~4/5 容积,分析结果折算为每平方厘米2mL浸泡液计。
5.3 蒸发残渣 按GB 5009.60中蒸发残渣操作。
5.4 高锰酸钾消耗量 按GB 5009.60中高锰酸钾消耗量操作。
5.5 重金属 按GB 5009.60中重金属操作。
5.6 锑 按GB 13120中锑的分析方法操作。
5.7 脱色试验 按GB 5009.60中脱色试验操作。 GB 13113—9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广西省、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振华、孔忠富、李秀珍、姚小曼、朱惠芬。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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