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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6月29日在重庆签署
发布日期:2010-07-08 阅读次数:442新华社重庆6月29日电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9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 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 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大陆方面早期收获产品清单
序号 | 2009年 税则号列 | 产品名称(简称) | 2009年 进口税率(%) |
1 | 03019999 | 其他活鱼 | 10.5 |
2 | 03026990 | 其他鲜、冷鱼 | 12 |
3 | 03037990 | 其他未列名冻鱼 | 10 |
4 | 03042990 | 其他冻鱼片 | 10 |
5 | 04100090 | 其他编号未列名的食用动物产品 | 20 |
6 | 06031300 | 鲜兰花 | 10 |
7 | 07095930 | 鲜或冷的金针菇 | 13 |
8 | 08030000 | 鲜或干的香蕉,包括芭蕉 | 10 |
9 | 08051000 | 鲜或干橙 | 11 |
10 | 08055000 | 鲜或干的柠檬及酸橙 | 11 |
11 | 08071910 | 鲜哈密瓜 | 12 |
12 | 08109080 | 火龙果 | 20 |
13 | 09021090 | 每件净重≤3千克的其他绿茶 | 15 |
14 | 09022090 | 每件净重>3千克的其他绿茶 | 15 |
15 | 09023010 | 每件净重≤3千克的乌龙茶 | 15 |
16 | 09023090 | 每件净重≤3千克的其他发酵、半发酵红茶 | 15 |
17 | 09024010 | 每件净重>3千克的乌龙茶 | 15 |
18 | 09024090 | 每件净重>3千克的其他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 | 15 |
19 | 25231000 | 水泥熟料,不论是否着色 | 8 |
20 | 25232100 | 白水泥,不论是否人工着色 | 6 |
21 | 25232900 | 其他硅酸盐水泥,不论是否着色 | 8 |
22 | 27101911 | 航空煤油 | 9 |
23 | 27101919 |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 6 |
24 | 27101993 | 润滑油基础油 | 6 |
25 | 27101994 | 液体石蜡和重质液体石蜡 | 6 |
26 | 28030000 | 碳(碳黑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其他形状的碳) | 5.5 |
27 | 29012200 | 丙烯 | 2 |
28 | 29012400 | 1,3-丁二烯及异戊二烯 | 2 |
29 | 29024100 | 邻二甲苯 | 2 |
30 | 29024200 | 间二甲苯 | 2 |
31 | 29024300 | 对二甲苯 | 2 |
32 | 29024400 | 混合二甲苯异构体 | 2 |
33 | 29029030 | 十二烷基苯 | 2 |
34 | 29031300 | 氯仿(三氯甲烷) | 10 |
35 | 29032100 | 氯乙烯 | 5.5 |
36 | 29051220 | 异丙醇 | 5.5 |
37 | 29051300 | 正丁醇 | 5.5 |
38 | 29051410 | 异丁醇 | 5.5 |
39 | 29094100 | 2,2'-氧联二乙醇(二甘醇) | 5.5 |
40 | 29094300 | 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单丁醚 | 5.5 |
41 | 29103000 | 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 | 5.5 |
42 | 29152110 | 冰乙酸(冰醋酸) | 5.5 |
43 | 29153200 | 乙酸乙烯酯 | 5.5 |
44 | 29161300 | 甲基丙烯酸及其盐 | 6.5 |
45 | 29161400 | 甲基丙烯酸酯 | 6.5 |
46 | 29173200 |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 6.5 |
47 | 29173300 | 邻苯二甲酸二壬酯,邻苯二甲酸二癸酯 | 6.5 |
48 | 29173490 | 其他邻苯二甲酸酯 | 6.5 |
49 | 29241910 | 二甲基甲酰胺 | 6.5 |
50 | 29291010 | 2,4和2,6甲苯二异氰酸酯混合物(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 6.5 |
51 | 29321100 | 四氢呋喃 | 6 |
52 | 29333100 | 吡啶及其盐 | 6 |
53 | 32041200 | 酸性染料(不论是否预金属络合)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媒染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 6.5 |
54 | 32041400 | 直接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 6.5 |
55 | 32041600 | 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 6.5 |
56 | 32041700 | 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 6.5 |
57 | 32041990 | 由子目号3204.11至3204.19中两个或多个子目所列着色料组成的混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 6.5 |
58 | 32042000 | 用作萤光增白剂的有机合成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 6.5 |
59 | 32061110 | 钛白粉 | 6.5 |
60 | 32061900 | 二氧化钛为基料的颜料及制品,干量计二氧化钛<80% | 10 |
61 | 32064900 | 其他着色料及其制品;32章注释三所述的制品,但税目32.03,32.04及32.05的货品除外 | 6.5 |
62 | 32081000 | 分散或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等 | 10 |
63 | 32082010 | 分散或溶于非水介质的丙烯酸聚合物油漆及清漆 | 10 |
64 | 32089090 | 分散或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清漆溶液 | 10 |
65 | 32099010 | 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 | 10 |
66 | 32099090 | 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 | 10 |
67 | 32100000 |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浆涂料);皮革用水性颜料 | 10 |
68 | 32151900 | 其他印刷油墨(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黑色印刷油墨除外 | 6.5 |
69 | 34021300 | 非离子型有机表面活性剂 | 6.5 |
70 | 35061000 | 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1千克 | 10 |
71 | 35069110 | 以聚酰胺为基本成份的粘合剂 | 10 |
72 | 35069120 | 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 10 |
73 | 35069190 | 以其他橡胶或塑料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 10 |
74 | 35069900 | 其他调制胶、粘合剂 | 10 |
75 | 38170000 | 混合烷基苯及混合烷基萘,但税目27.07及29.02的产品除外 | 6.5 |
76 | 39023010 | 初级形状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乙丙橡胶丙烯单体单元的含量大于乙烯单体单元)) | 6.5 |
77 | 39029000 | 其他初级形状的烯烃聚合物 | 6.5 |
78 | 39032000 | 初级形状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 | 12 |
79 | 39039000 | 初级形状的其他苯乙烯聚合物 | 6.5 |
80 | 39052100 | 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水分散体 | 10 |
81 | 39053000 | 初级形状的聚乙烯醇(不论是否含有未水解的乙酸酯基) | 14 |
82 | 39061000 | 初级形状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 6.5 |
83 | 39069010 | 聚丙稀酰胺 | 6.5 |
84 | 39069090 | 其他初级形状的丙烯酸聚合物 | 6.5 |
85 | 39071010 | 初级形状的聚甲醛 | 6.5 |
86 | 39072010 | 聚四亚甲基醚二醇 | 6.5 |
87 | 39073000 | 初级形状的环氧树脂 |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