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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游戏规则:国外对华贸易保护新动向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发布日期:2010-12-29 阅读次数:661一、数据与问题
据WTO统计,1995~2008年,WTO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情况排名见表1:
从数据可以看出,在世贸组织中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是印度,而印度也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其次是美国和欧盟;中国发起的数量也不少。
据WTO统计,1995~2008年,各成员提起反倾销调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针对的国家(地区)情况排名见表2。
表1 WTO主要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情况
(单位:起)
关税区 | 发起调查 | 2008年发起调查 | 采取措施 | 2008年采取措施 |
印 度 | 564 | 54 | 386 | 31 |
美 国 | 418 | 16 | 268 | 23 |
(续)
关税区 | 发起调查 | 2008年发起调查 | 采取措施 | 2008年采取措施 |
欧 盟 | 391 | 19 | 258 | 15 |
阿根廷 | 241 | 19 | 167 | 6 |
南 非 | 206 | 1 | 124 | 3 |
土耳其 | 137 | 22 | 124 | 11 |
中 国 | 151 | 14 | 108 | 4 |
所有WTO成员 | 3427 | 208 | 2190 | 138 |
表2 提起反倾销调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针对的主要国家(地区)
(单位:起)
关税区 | 被发起调查 | 2008年被发起调查 | 被采取措施 | 2008年被采取措施 |
中 国 | 677 | 73 | 479 | 52 |
韩 国 | 252 | 9 | 150 | 8 |
美 国 | 189 | 8 | 115 | 7 |
中国台湾 | 187 | 10 | 120 | 8 |
印 尼 | 145 | 10 | 82 | 6 |
日 本 | 144 | 3 | 106 | 4 |
泰 国 | 142 | 13 | 84 | 4 |
印 度 | 137 | 6 | 84 | 6 |
所有WTO成员 | 3427 | 208 | 2190 | 138 |
数据显示,中国和韩国是被调查最多的成员,需要注意的是,表2中欧盟各成员国被分开处理,否则欧盟应排前几名。
此外,还有一组数据是1995~2008年,WTO各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年度情况比较(图1)。通过数据可以看出,金融危机爆发后,反倾销调查并不会必然增多。反倾销有其自身的规律,金融危机可能会带来其他的贸易保护措施,但案件调查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其结果也并非完全是政府所期望的,因此,我认为金融危机并不必然会造成反倾销调查的增多。
二、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当前国际上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手段,无论是保障措施还是337调查,均是在对方认定中国企业有错误而需要补救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称为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此,我们采取广义的贸易保护定义。
对于反倾销而言,需要明确倾销率是如何计算的。倾销(率)=(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该公式的一个关键点是如何界定正常价值,因为进关时,出口价格是相对固定的,而正常价值的计算是有技巧的。正常价值是指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格,但由于外国把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会采取替代国的方法来计算该价格。目前,美国的替代国方法(生产要素计算法)所采用的公式是:正常价值=原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SG&A(%)+合理利润(%),但此种计算方法往往是不公平的。墨西哥曾经出现一个非常疯狂的案件,裁定中国某产品的倾销税为1200%,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欧盟和加拿大也都是采用替代国的方法,但细节会有一些变化。
经过中国政府的不懈努力,目前有60~70个国家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但其中没有美国和欧盟。2005年,澳大利亚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是截至目前惟一一个西方大国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虽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澳大利亚在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时,却并未放弃替代国方法的适用。目前,尽管美国也表示可以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事实上是没有什么价值的。正如澳大利亚虽然表面上承认了,但其会从其国内法上找依据,声称在特殊情况下,在中国获得的正常价值的资料是不可靠的,需要采取其他的方法获得。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是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的,有些是针对所有国家的,其可以用其中任何一条来加以否决。这正如一个擂台,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应对的策略。
三、反倾销新动向
反倾销与反补贴联合调查是目前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的一个新的显著特点,首开先河的是加拿大。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华发起针对烧烤炉的“双反调查”,但最终终止调查且并未征税。随后,加拿大又对华发起针对碳钢与不锈钢紧固件的“双反调查”,并最终胜诉。美国紧随加拿大的步伐,逐步开始对华发起大量“双反调查”。2006年,美国对华发起针对铜版纸的“双反调查”,计算得出的税率很高,被我国诉至WTO后,最终未能征税。随后,美国又对中国的标准钢管发起“双反调查”,并最终成为美国首个对华“双反调查”胜诉案件。在加拿大和美国之后,澳大利亚、南非和印度都纷纷对我国产品发起了“双反调查”。同时,欧盟也始终在研究对华的“双反调查”情况。
目前,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内容包括:(1)所得税收减免项目:两免三减、特殊区域税收优惠、出口导向外资企业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外商研发企业税收优惠、鼓励性产业税收优惠、乡镇企业税收优惠、生产型外企的地方所得税优惠、国产机器设备采购税收优惠、外商再投资退税、亏损国企税收饶让等;(2)间接税与关税:进口设备免税、VAT超额退税等;(3)贷款项目:所有政策性贷款项目:五年计划、行业振兴计划、东北振兴计划等;以及(4)其他项目:根据具体案件提出的技术革新奖励计划、品牌计划、土地优惠、供水供电优惠等。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南非、印度等对华的“双反调查”结果中,大部分最终裁定存在补贴。
四、美国的377条调查
美国337调查设定了固定程序,一般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就可能涉及专利、注册商标、注册版权等方面的侵权,对此,美国将立案调查,调查的结果可能是禁止进口或排除进口。
据初步统计,美国针对中国的337调查已达90起,产品涉及各个领域。与反倾销不同的是,337调查可以追溯,可以对此前销售的产品进行起诉,而反倾销是对未来进口采取征税的限制。
五、美国的特保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和美国《1974年贸易法案》第421条,采取保障措施的标准是存在“市场扰乱”(Market Disruption)。在美国针对中国的特保调查中,布什任美国总统时有6起,分别是轴承致动器、钢丝衣架、制动鼓和制动盘、球墨铸铁供水配件、内置弹簧、环形焊接非合金管。除制动鼓和制动盘、内置弹簧外,另外4起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定成立,但布什皆拒绝采取特保措施。
奥巴马就任美国总统后至今有1起,即轮胎特保案。2009年4月20日,ITC应美国钢铁、造纸、橡胶、制造、能源、应用工业与服务工人联合国际工会(以下简称“钢铁等联合工会”)的申请,对来自中国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发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经过发放问卷、独立调研和其他调查,包括2009年6月2日举行的听证会,ITC于2009年6月12日公布最终调查报告。ITC中的6名委员以4:2投票裁决“市场扰乱”成立,可以采取特保措施。ITC中同意“市场扰乱”成立的4名委员于2009年7月9日向美国总统提出救济建议,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年的特保措施关税,税率分别为55%、45%和35%。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与中国政府就此举行了磋商,并广泛征询了各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包括举行听证会,并在55日内向美国总统提出有关具体意见。总统在申诉之日起155日内必须作出决策。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对中国涉案产品采取特保措施3年,有关税率分别为35%、30%和25%,自2009年9月26日起实施。2009年9月14日,中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磋商请求,指控美国政府有关做法违反WTO有关规定,并由此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
目前,需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国外综合性地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措施,其效果也是综合起来的,尤其是美国,其贸易保护手段十分丰富。
六、如何应对国外贸易保护的新动向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国外贸易保护的新动向呢?
从微观策略来看,企业应培养防范意识,建立各行业的预备、预警机制。同时,应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调查程序,鼓励和资助企业应诉。政府部门也应积极与国外调查机关进行交涉,包括立案前、立案后和定案后的交涉。同时,政府和企业还应巧妙利用本国贸易救济调查制度,不能简单的报复,而是建立全面的贸易救济机制。
从宏观战略来看,国外对我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数量较大,我国正面临诸多不利因素,因此,要想方设法改变游戏规则。(1)应充分利用本国的法律、法院,利用双轨制效应和司法审查。在这方面,美国和欧盟都利用得很积极、很充分;(2)应随时做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备,如铜版纸等反补贴案、轮胎特保案、紧固件案等关键案件,我们都是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和欧盟提起投诉;(3)应积极参与甚至通过领导多哈回合规则谈判去改变游戏规则;以及(4)应积极签署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并加以完善。我国已签订的协定包括:中国与香港(CEPA 2003/06/29)、澳门(CEPA 2003/10/17)、东盟(《货物贸易协定》,2004/11/29;《争端解决机制协定》,2004/11/29;《服务贸易协定》,2007/01/14)、智利(2005/11/18)、巴基斯坦(2006/11/24)、新西兰(2008/04/07)、新加坡(2008/10/23)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中国与秘鲁、日本、韩国、印度、上合组织成员、瑞士、冰岛、挪威、哥斯达黎加、南方共同市场等皆有谈判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