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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向WTO起诉美反倾销措施
发布日期:2013-12-09 阅读次数:47012月3日,中国就美国对华油井管等产品采取的13起反倾销措施中的错误做法,提出与美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此发表谈话指出,美国在有关反倾销调查和复审中,存在不当适用目标倾销方法、拒绝给予企业单独税率、不当适用不利事实推定等一系列与世贸规则不符的做法,错误认定中国产品存在倾销,严重夸大中国产品倾销幅度。
沈丹阳表示,本次争端涉案金额巨大,以13起措施中各项产品反倾销调查终裁前一年的出口美国金额计算,涉及中国企业年出口金额达84亿美元。美国的错误做法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业界对此强烈不满。中方已在不同场合多次就此向美方表示严重关切并阐明立场,但美方始终未能解决中方关注。
沈丹阳强调,中方坚决反对滥用贸易救济规则,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并将坚定行使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中方希望,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美方能够改正错误做法,妥善解决中方关注。
中国正式通过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美国商务部过去数年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13起反倾销措施。美国商务部存在错误适用目标倾销方法、拒绝给予出口企业单独税率、错误适用不利事实推定等一系列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做法,干扰了双边正常贸易的开展。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完全有胜诉的把握。
中国正式通过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美国商务部过去数年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13起反倾销措施。这次中国起诉,矛头直指美国法律中的体制性错误,涉案金额巨大。这也是今年以来,中美两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案。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杨国华介绍,自2008年开始,美国商务部在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复审中,频繁采用目标倾销方法认定倾销幅度,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已成为当前中国产品输美的重要体制性障碍。
严重侵害中企合法权益
从涉案措施看,本案第一个特点是涉案面广、涉案金额大。本案涉案产品共计13项,既有像油井管、铝挤压材、金刚石锯片这样的工业品,也有太阳能电池(板)等新能源产品,还有暖水虾等农产品。以13项产品反倾销调查终裁前一年的出口美国金额计算,涉及中国企业每年出口金额达84亿美元。
此外,本案明显体现出美商务部做法不当。美商务部在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存在错误适用目标倾销方法、拒绝给予出口企业单独税率、错误适用不利事实推定等一系列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做法,给中国企业造成巨大困扰,干扰了双边正常贸易的开展。
据商务部条法司处长陈雨松介绍,目标倾销方法是一种倾销的计算方法,是指一国出口企业针对进口国的特定购买者、地区或时间段实施的选择性低价倾销行为。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将其作为一种严格的例外情况来规范,不仅严格限制认定条件,还要求调查机关对此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但这两点,美商务部都没做到。不仅如此,在认定存在目标倾销后,美商务部还运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所不允许的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将所有溢价交易归为零,仅依据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部分交易计算倾销幅度。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把本来没有倾销的行为认定为存在倾销,把本来仅有小幅倾销的认定为大幅倾销,严重侵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拒绝给予中企“单独税率”
除此之外,美商务部做法明显不当的还有单独税率问题。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要求调查机关对每一个已知的出口企业计算单独的倾销幅度,对未被调查的企业适用的倾销幅度不超过强制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而美商务部首先推定所有出口企业构成受中国政府控制的单一实体,适用同一个高额税率,除非企业提出单独税率申请并举证证明其出口行为在法律和事实上都不受中国政府控制。不仅如此,在实践中,即使中国企业提供了充分的证据,美商务部也不给予单独税率。
从商务部了解到,在本案中,中方起诉了4起典型措施,分别为美商务部对油井管、铜版纸、钢制高压气瓶3种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和对聚酯薄膜产品的行政复审。
在上述4起措施中,除2家铜版纸企业、4家钢制高压气瓶企业和8家聚酯薄膜企业获得较低税率外,其他未应诉企业的税率分别达到99.14%、135.83%、31.21%和76.72%。
同时,美商务部还在这13起反倾销措施中,依据错误的国内政策规定,不当拒绝给予非强制应诉企业单独税率、采取不利事实推定等做法向企业征收最高达249.96%的反倾销税。
杨国华透露,根据以往经验,中国完全有胜诉的把握,因为美国确实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则。“不过审理预计将持续很长时间,大概3年左右,初裁至少也要一年以后才会有结果。”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