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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来自巴西、中国和阿联酋的PET薄膜5年复审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08 阅读次数:488调查通知号码:731-TA-1131,1132,1134
负责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文件形式:通知
概述:根据1930年关税法751(C)款规定,ITC发布此通知来决定是否撤回对来自巴西、中国和阿联酋的PET薄膜反倾销令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持续的或新的伤害。根据751(C)(2)规定,利益相关方需对此通知做出回应,截至日期为10月31日。回应充分性评论可在2013年12月6日前提交。如需获取复审的更多信息及通用规则指导,请参考ITC实用规则和程序的201部分的A-E以及207部分的A、D、E和F。
日期:生效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
获取更多信息联络:ITC调查部的Mary Messer(202-205-3193),华盛顿特区的SW大街500E,邮编20436;听力障碍人士可联系ITC的拨打202-205-1810的TDD终端获得指导;行动障碍人士可拨打202-205-2000联系秘书办公室;全部信息可通过互联网http://www.usitc.gov获取;历次复审公开信息可通过ITC电子终端http://edis.usitc.gov获取。
补充信息:
背景:2008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对进口自巴西、中国和阿联酋的PET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ITC实施的复审将决定是否撤回反倾销产生对国内产业损害。这次复审将通过评估利益相关方对于该通知回应的充分性来决定是否执行完全地或加快复审。ITC关于任何加快复审的决定是基于可获得的事实做出的,这些事实包括对于此通知回应中提供的信息。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这些轮次的复审。
(1)涉诉产品是指在五年复审期内的生产的产品,与商务部的定义相同。
(2)涉诉国家是指这些轮复审中涉及的巴西、中国和阿联酋。
(3)国内类似产品是指美国国内生产的产品或类似产品,或与涉诉产品表面不同但具有众多相似特性或用途的产品。在最初决定中,ITC定义了与商务部范围内的一种类似产品。
(4)国内产业是指美国国内生产国内类似产品的生产商,或指那些综合产量占有了国内类似产品重要份额的生产商。在最初的决定中,ITC定义了单一的国内产业,这包括了除Terphane之外的所有美国国内类似产品生产商。ITC最初调查认为除Terphane之外的国内产业存在相似状况。
(5)法令日期是指复审反倾销令生效日期。对于这些轮复审,该日期为2008年11月1日。
(6)进口商是指那些将涉诉产品由外国生产商或其销售机构进口到美国境内的个人或公司,无论是直接进口还是通过合作公司或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