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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作出具体惩罚规定
发布日期:2008-04-21 阅读次数:754记者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作出具体惩罚规定。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